







关于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94978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3]24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1-1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省厅制定并印发了《陕西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陕交发[2012]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做好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二、广泛宣传 认真安排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细则》,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了解相关规定,理解和支持考核工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安排。要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作为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的主线,作为日常工作强力推进,营造诚信、透明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程序 从严考核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依据《细则》规定,在申报、考核、初评、公示等实施环节,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市区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时,应当尽量采取量化指标,增强可操作性;在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记录全面、真实、客观;在考核时,要抽调专业人员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对2012年度初评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于2013年3月10日前报厅运管局;以后年度,应在次年2月底前报厅运管局。
四、注重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及运管机构,要注重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宣传和运用,营造人人争先的氛围。对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加强宣传、奖励,增加社会认知度,打造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延续经营、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根据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奖、惩。对载入不良记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加强培训教育和管理。
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抓紧时间开展工作,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厅运管局。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厅运输处联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